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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网络充值消费,就一定能追回吗?

2024-10-18 15:20:25
山东崇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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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防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游戏,国家制定了网络游戏实名制监管规定,对所有网络游戏要求强制实名。但仍然有不少“熊孩子”绕过规定,用家长的实名信息注册游戏,充值消费,此时家长想要追回钱财,一定能够成功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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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情简介


2018年11月4日,刘某的儿子刘某1通过刘某的支付宝账户向爱某公司共计支付20240元,充值到刘某1用刘某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及手机号码注册的游戏账户中,用于购买该账户的12个月的会员服务两次以及充值U点20000元。2019年1月3日,爱某公司向刘某表示,刘某系于2018年11月11日向爱某公司反馈案涉情况,2018年11月29日,游戏账户中的U点已经消耗完毕。

刘某认为,刘某1是未成年人,爱某公司没有对游戏玩家进行严格的身份核实,存在重大过错,应当归还刘某1充值的金额。


2、法院审理

爱某公司提交证据《虚拟货币使用记录》显示,以刘某实名的游戏账户中充值的U点,已经分多次消费在爱某公司旗下的三款游戏中,账户余额仅为1770U点,价值177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1充值消费时为10周岁,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未经法定代理人刘某同意,向爱某公司支付20240元进行游戏充值,该大额支付行为与其年龄、智力以及受教育程度等明显不相符,在刘某1的法定代理人刘某明确表示不予追认的情况下,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然而,刘某1擅自使用其父亲刘某的身份信息进行注册认证,并使用其父亲刘某的支付宝账户进行多笔大额充值及消费,刘某疏于监管,亦未尽到对个人身份信息和账户密码谨慎管理的义务,在发现刘某1大额充值后未及时采取合理措施,致使损失进一步扩大,因此刘某1及其监护人刘某对此具有重大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爱某公司作为提供网络游戏相关服务的平台,未尽可能采取有效的技术措施识别和阻拦未成年人使用成年人的身份信息、手机、银行卡进行账号注册和充值消费,亦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限制刘某1所充虚拟货币被消耗,应承担次要责任。

一审法院判决,爱某公司返还案涉账户剩余U点的价值177元,并承担刘某1已消耗的充值款20063元的三分之一的赔偿责任,二审予以维持。


3、律师提醒

虽然未成年人擅自为网络游戏大额充值的行为无效,但归还消费金额的确定需要对家长与游戏公司的过错比例,以及充值金额的具体消费情况进行综合衡量。虚拟货币属于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进行交易的特殊财产,具有财产价值,因此游戏中的消费、享受的服务也可能被认定为游戏公司的损失。

律师在此提醒小朋友,不要抱着未成年人能退款的想法盲目在网络上充值消费。也提醒各位家长,管理好个人信息及资金账户,密切关注孩子的行为,避免孩子冒用家长信息注册网络游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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