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择优选择是否构成“跳单”?

2025-04-18 09:18:54
山东崇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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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如今生活节奏加快,有购房意愿的购房者在买房过程中常常会有中介机构的介入,利用自身资源及信息差为消费者提供居间服务,这样大大节约了购房人的时间成本。部分购房人基于多种因素考量,即便接受了中介服务也会存在绕过中介直接与房东签订购房合同的情形,这种行为一定构成“跳单”行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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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源网络 侵删)

基本案情

2021年9月11日,被告付某在某平台上获知,A房产的业主欲将房产出售的信息后,付某通过平台预留电话联系到原告某房产经纪公司员工刘某,向其了解此房产的详细情况,待了解完毕后付某有意购买此房产,遂于9月12日委托原告与该房业主联系洽谈买卖该房产事宜,原、被告之间并未签订书面委托合同。9月14日,原告电话联系付某,告知原告按照其欲购买此房的价格,原告未能与该房业主达成一致,付某认为此房价格过高,没有达到本人的心理预期,便向原告表示放弃购买此房的意愿,原告继续建议付某购买其他房产的情况下,付某表示不考虑购买其他房产。后付某在物业公司处,获知案涉房产业主的联系方式,自行与业主进行协商, 9月27日,付某以其满意的价格购得此房,并于同日完成了房屋产权的变更登记。原告认为付某的行为构成“跳单”行为,故将付某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

原告与被告之间虽未签订书面协议,但原告提交的电话录音可证实其已为被告提供了相应服务,因此法院认定原、被告之间存在真实有效的中介合同关系。对于“跳单”的成立,应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如若不能,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原告提交的录音资料仅能证实双方具有事实上的委托代理关系,但双方对于委托人、中介人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以及禁止性行为等没有明确约定,更未有被告在固定期限内仅能接受原告的居间服务的约定;其次,原告不能证实其作为居间人,享有对外销售涉案房产的独家代理授权,或有且仅有其一家公司具有对外发布该房产销售信息的权利。故被告通过其他公众可以获知的正当途径获得同一房源信息,进而与原业主单独完成房产交易的行为,不构成“跳单”违约,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居间报酬的诉求,不予支持。

律师说法

关于居间服务合同关系中的“跳单”行为,有以下三个构成要件:

一、委托人接受了中介人的服务;

二、委托人利用了中介人提供的信息机会或媒介服务;

三、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

若中介人并非委托人指定的独家中介服务提供者,或中介人并非对信息为独家掌控,委托人选择了价格更低廉的服务或信息来源,则无法认定委托人存在跳单行为。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五条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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