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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看懂保证的方式和责任承担

2025-04-25 08:33:42
山东崇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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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源网络 侵删)


什么是保证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条规定: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保证的方式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保证在民法典施行后作出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在民法典施行前作出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有什么不同?

区别1:有无先诉抗辩权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有先诉抗辩权,也就是说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没有先诉抗辩权,也就是说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既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直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区别2:保证期间的计算方式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或者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经过,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区别3: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的诉讼时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计算。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结语

不管是保证期间届满还是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经过,债权人未采取法定方式主张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均具有了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有权在债权人向其主张时提出时效抗辩。因此保证人、债权人均应当清楚保证的方式和责任承担的时效,把握主张权利的时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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