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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贬值损失保险公司赔不赔?

2025-05-30 09:20:05
山东崇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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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

基本案情




2022年6月20日13时许,王某驾驶一辆小型轿车沿103省道由北向南行驶至某村镇附近时,与对向车道因超车操作不当的车辆相撞,导致双方车辆受损。经交警部门认定,对方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无责。王某所驾车辆在事故发生时处于保险期内,并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该车经评估修复价格为4.97万元,且因事故造成的贬值损失达5万元。

然而,在王某向保险公司提出赔偿要求时,却遭遇了阻碍。依据《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第一章第十一条的规定,保险公司拒绝承担贬值损失的赔偿责任,理由是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贬值损失属于免责事项。协商未果后,王某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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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源网络 侵删)




法院判决





一审、二审法院均支持了王某的诉求,认为保险公司应当赔偿贬值损失。但在再审阶段,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了不同的判决。根据《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机动车辆保险第三者财产贬值损失问题的批复》:“由于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财产(包括机动车辆)直接损毁致使该财产贬值,不是第三者财产的直接损失,而是间接损失,因此该损失不属于保险责任。”高院认为车辆因事故和维修造成的价值贬值损失,若保险合同没有特别约定属于保障范围的,应当属于间接损失,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同时,保险合同纠纷中,险公司承担责任的基础和依据是保险合同,即确定理赔事项应当审查是否属于合同约定的承保范围。案涉《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第一章第十一条已明确约定了“贬值损失免责条款”,因此王某主张的贬值损失不属于合同约定的保障责任范围。

综上,高院最终未支持王某关于车辆贬值损失的请求。




律师建议





在实际操作中,虽然保险公司不赔偿贬值损失,但车主可以向事故侵权方主张侵权责任来赔偿其维修费之外的损失。在判断自己是否有权主张贬值损失,需考虑以下几个关键因素:

车龄长短:新车遭受撞击后的贬值损失更易被法院认可,如案例中的车辆购买仅一个月;而对于使用年限超过半年的车辆,获赔的可能性较小。

过错情况:若车主在事故中负有一定责任,则通常难以获得贬值损失赔偿。

损害程度:如果车辆的关键结构件(如主体框架、发动机等)受损,即便修复也可能影响其市场价值,这种情况下主张贬值损失的成功率较高。

维修恢复状况:重要零部件受损后即便进行了更换或修复,但如果无法完全恢复到原厂标准,仍然可能影响车辆的整体价值。

总之,尽管在多数情况下保险公司不会赔偿贬值损失,但车主仍有权利向事故责任方追偿。不过,在实践中,除非遇到特别极端的情况,否则法院对于贬值损失的认定往往持谨慎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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