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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心帮忙却犯错,后果应由谁承担?
在日常生活中,人情,友善,有很多出于好意的帮助行为。好意施惠行为,又称情谊行为、君子协议,例如好意无偿搭载、帮忙到站叫醒等行为,我们在与人交往的过程中,仅考虑到情谊关系往往会忽视了其中隐藏的法律风险。
一、导读
本案系魏某因与朋友一起参加聚会,回程时出于好意载好友徐某返回住处,路上因驾驶机动车不慎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徐某受伤,朴素观点会认为因为魏某是出于好心且无偿带徐某回家就不需要承担责任,但事实当真如此吗?
二、案例展示
2017年6月,魏某参加完同学聚会后驾驶机动车,好意搭载徐某等人回程,沿国道行驶因避让一辆横穿道路的二轮摩托车向左侧打方向避让至左侧路外,致使魏某、徐某不同程度受伤,车辆受损,后交通部门认定魏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徐某就人身伤害的赔偿问题,将魏某告上法庭,要求魏某承担赔偿责任。
三、裁判主旨
法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其合法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的财产、人身的,均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本起交通事故魏某在采取避让方式时存在不当行为,致使魏某、徐某不同程度受伤且车辆受损,且事故认定书中判定魏某承担全部责任,故魏某应承担全部民事赔偿责任。徐某在本案中虽无过错,其搭乘魏某的车子回家,属于无偿搭乘,但根据我国相关法律公平原则的规定,徐某是受益人,可适当减轻魏某部分的民事赔偿责任;
四、律师说法
在好意施惠关系中,因为没有意思表示中的意思要素,所以没有产生相应的法律约束力,因此不产生合同违约等责任,但可能因为符合其他法律规定进而产生侵权责任的问题。
助人为快乐之本,世间之事非独往也。又如一个好汉三个帮,但是随着社会的进步,人与人利益的冲突,造成了认知的差异,判断的差异。在生活中习以为常的事,出于善意和好心伸出援之手,在给他人带来温暖的同时,也应该保护好个人的权益。
五、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好意同乘的责任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