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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制度国内发展历程(下)
一、新中国成立了
上一篇我们讲到1929年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公司法》出台。实际上这个公司法也就是空中楼阁,看着好看,不中用。
然后,1937年,抗日战争爆发了,这个时期国民政府开始实施“统治经济”的政策,说白了就是公司为了战争服务,中央及各省国营公司企业纷纷建立。
抗日战争胜利后,国民政府通过接收敌伪工矿企业(由日本侵略者及其扶植的傀儡政权所控制或经营的工矿企业)使得国有经济规模空前,数量庞大。1946年修订《公司法》增加了有限责任公司组织形式,以应对战时及战后发展国营事业和国企发展的需要。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了,国民政府1946年的《公司法》作为旧法统,被废除。
1950年,政务院(国务院前身,1954年9月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颁布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召开改组)颁布了《私营企业暂行条例》。
该条例规定了五种公司类型,包括1.无限公司2.两合公司3.有限责任公司4.股份有限公5.股份两合公司,但随着社会主义改造的进行,私营公司逐渐退出历史舞台
1956年,社会主义改造完成,私营企业暂行条例失效,中国的企业全部转为国营、集体企业,现代意义上的公司形式不复存在。
二、改革开发
1978年,中国正处于一个十字路口。文化大革命的阴影逐渐散去,国家经济亟待恢复和发展,人民渴望更好的生活。
1979年,中国颁布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这是中国第一部规范中外合资企业的法律。
规定合营企业的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这也意味着有限责任公司组织形式在中国大陆的重新确立。
据说,邓小平在地图上用笔在广东省的深圳、珠海、汕头等地画了圈,象征着这些地区将成为改革开放的试验田,在这些区域内,外国投资者可以享受到更多的优惠政策。
1986年,《外资企业法》的出台进一步丰富了中国吸引外资的法律体系,允许外国投资者在中国独立设立企业。
1988年,《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的通过为外国合作者与中国合作者在中国境内共同举办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提供了法律依据。
这部1988年的法律,直到2019年,才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废止。
三、现在的《公司法》
1993年,我国制定了《公司法》。
这部法律的制定是基于中国改革开放和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需要建立一套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公司法律制度。
标志着中国公司法制建设的重要里程碑,为各类公司提供了统一的法律规范,明确了公司的设立、运营、管理、监督以及解散和清算等各个环节的基本法律要求。
那么直到现在《公司法》2024年的修订版,公司制度一直还在与我们同行。
其实从公司成立的“难易”程度可以看出我们国家对市场环境的宏观调控,比如注册资本问题上:
1993年《公司法》:最初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要求,并且要求注册资本一次缴足,即实行实缴制度
2013年修订:《公司法》取消了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要求,改为认缴制度,取消了验资要求,股东可以自主约定出资额和出资时间,这极大地降低了公司设立的门槛
2014年国务院改革方案:进一步明确了对公司注册资本实行认缴登记制,除了特定行业外,取消了首次出资额和出资期限的限制
2024年新修订《公司法》:针对认缴制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如“认缴出资期限过长”“天价出资”“空壳公司”等,对认缴制度进行了全面改革。新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应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应在公司成立前全额缴纳股款。
2024年国务院实施规定:为落实新《公司法》,国务院制定了具体实施办法,对2024年6月30日前已设立的公司,若剩余认缴出资期限超过五年,则应在2027年6月30日前调整至五年内,并足额缴纳出资额。同时,对于出资期限、注册资本明显异常的公司,公司登记机关可以要求其及时调整。
公司已经无处不在,我们甚至忘记了公司是想象的制度,以为公司是天然存在的,其实它是人类最伟大的作品之一,我们一起期待国家公司制度愈发完善,市场营商环境逐步成长,给公司更好的舞台,更大的空间。
(见上篇系列文章:二、公司制度国内发展历程(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