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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公司法》第四十八条之“债权出资”学习与分享

2024-09-03 15:43:21
山东崇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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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明确的是,债权作为股权出资是可行的,《公司法》第四十八条已经对债权出资进行了法律上的确认,但是,什么样的债权可以出资,应当履行什么样的手续进行出资等问题,并未有具体规定。本文系针对上述问题进行的简要学习与分享。

为了方便理解,未特殊说明,公司均指代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一、什么样的“债”可以转为“股”


(一)债权出资的限制

股东出资的方式,可以是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债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法律规定,我们可以抽象总结出股权产生的载体——出资行为,应当具有以下限制:

1. 有货币现金价值;

2. 可转让;

3. 可评估作价。

如果不具备上述特征,则不能作为股权。例如,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2020修正)第九条 出资人以非货币财产出资,未依法评估作价,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委托具有合法资格的评估机构对该财产评估作价。评估确定的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其实可以反向推导出——非货币财产出资,应当评估作价,但是,未经评估作价的非货币财产出资,不影响其出资行为的效力,但是如果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股东有出资不实的行为,肯定是要追究其法律责任的。但是,债权出资有其特殊性,因为不管是出于对相对人的保护、对公司资本充实原则的维护还是对债权人利益的保障,而且债权本身具备易伪造、易被认定无效、债权实现的不确定风险等内在特征,所以出资行为应当做更为严格的限制,根据《公司法》相关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三条 第三款 依法以境内公司股权或者债权出资的,应当权属清楚、权能完整,依法可以评估、转让,符合公司章程规定,债权出资应当有以下基础的限制:

1. 债权需要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验资证明;

a.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24)新民申734号裁定书:法院认为,某甲公司债权转为出资,经某乙公司股东会做出决议,修改公司章程予以确认,但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该债权转为出资完成了相应的评估程序……原判决认定某甲公司应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并无不当。

b. 东阳市人民法院(2024)浙0783民初371号判决书:法院认为,一、章程载明的出资方式是货币,应当通过股东会决议修改公司章程;二、即便认可被告郑某对公司享有债权,郑某对公司的债权未经评估也不能直接抵销公司对其作为股东享有的出资债权;三、……综上,本院认为被告郑某主张将其对原告享有的**万元债权转为出资的行为无法律和事实依据,本院不予认可。

2. 债权合法、真实、有效;

a.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鲁02民终12674号:法院认为,(虽然判决书中没有直接使用“虚构债权出资”这一表述)但从张海波未能证明其支付合理对价、股权转让的非法目的性,以及工商登记资料的矛盾等方面来看,存在虚构债权出资的嫌疑。

3. 需要通知债务人且债权人同意;

a.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规定,除因债权性质等不得转让外,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

b.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4. 债权出资应当经过法定程序。

a.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3)京01民终3731号:法院认为,债权本身以及债权转股权程序均存在瑕疵,酷哥公司主张已完成债权转股权相关出资义务,依据不足……因案涉酷哥公司以债权转股权出资在债权本身以及债权转股权程序方面均存在瑕疵,不符合公司法及相关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无法认定其出资程序的有效性……本院对其申请不予准许。

b.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苏02民终198号:法院认为,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据此,股东出资义务的履行需要经过相应的程序,是一种要式法律行为。

(二)出资只能是目标公司债权亦或可以为第三方债权

债权出资是指投资者使用债权作为支付手段,来换取公司股份的一种投资方式。具体来说,债权出资可以分为两种情况:

1. 对被投资公司的债权出资(目标公司债权):这是指投资者本身就对即将投资的公司拥有债权,比如公司欠投资者一些债务。在这种情况下,投资者可以用这部分债权来抵偿其对公司的投资款,从而换取公司相应的股份。简单来说,就是投资者说:“你公司欠我的钱,我不要你还钱了,直接把这个当作我买股份的钱。”

2. 对第三人的债权出资(第三方债权):这是指投资者拥有对其他第三方的债权,比如投资者借给第三方一些钱。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第三方公司同意,投资者可以用这部分债权来作为对公司的投资,换取公司股份。也就是说,投资者告诉公司:“我有别人欠我的钱,我用这个欠条来换你的股份。”

根据我们上述对债权出资的限制的分析,这两种情形应当均可。但是,对第三方债权出资应当做更严格的限制。

根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鲁民终311号判决书、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3)鲁1491执异22号裁定书的裁判要旨:债权出资属于非货币出资,因债权的实现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故以对出资公司之外的第三人享有的债权作为出资时,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用于出资的债权原则上是可以依法转让的债权;2.用于出资的债权应是合法有效存在的确定债权,非法债权、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不得作为出资;3.用于出资的债权应当通知债务人。另外,债权出资人应当对其出资提供相应的担保,声明保证在债务到期后不能有效受偿的情况下,由其补足出资或者以提供的担保物抵充出资。

这其实并不完全意味着第三方出资一定要提供担保,但是,这两份裁判文书给予了我们在实践当中的必要指引,各位律师在做相应的操作时可以参考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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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定的程序应当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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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并未对债权出资之程序有明文规定,通过梳理,我们得出了相对靠谱的程序,供参考,实际程序以登记机关要求为准。

1. 债务评估:首先,需要对债务进行评估,以确定债权和债务的真实情况。这一步骤是为了确保债转股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同时也是为了保障公司和债权人的权益。

2. 债权人协商:在债务评估之后,需要与债权人进行协商,以达成一致意见。这一步骤是为了确保债权人同意将债权转换为股权。

3. 法律审查:在债权人同意之后,需要进行法律审查,以确保债转股的合法性和合规性。这一步骤是为了保障公司和债权人的权益。

4. 制定债转股方案:在法律审查之后,需要制定债转股方案,包括确定股权数量和价格等。这一步骤是为了确保债转股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5. 签署相关协议:在制定债转股方案之后,需要签署相关协议,包括股权转让协议、股东会决议等。这一步骤是为了确保债转股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6. 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在签署相关协议之后,需要依法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以确认公司注册资本增加、股东及股权结构发生变化。

除了流程之外,以下是注意参考的要点。

● 符合国家政策:债转股应当严格遵循相关法律程序,同时应当符合国家对相关企业的债转股政策。

● 获得多数债权人同意:实施债转股应当获得多数债权人的同意,以确保债转股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评估作价: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 符合出资方式规定:转换成股权的债权应当是符合我国法律法规关于出资方式有关规定的货币、实物、知识产权等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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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小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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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在债权出资的法律规制方面已积累了一定的实践经验,并逐步建立了相应的法律规则。然而,客观来看,我国的债权出资法律体系尚处于发展阶段,仍有待完善。未来,我们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持续对相关法律制度进行必要的修订和优化,以更好地适应市场的需求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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