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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间撞伤同学,学校要负责吗?

2024-09-03 15:39:43
山东崇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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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作为小学生重要的学习和活动场所,对学生负有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职责。那如果学生在学校受到其他同学的侵害而受伤,除了侵权人的监护人,学校要承担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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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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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三中午,小强吃完午饭在学校操场散步,小明从楼梯上冲下来并用手将小强推倒在地,导致小强受伤。小强随即被送往市人民医院进行治疗,被诊断为左桡骨远端骨折,后经多次到多家医院诊治,仍无法恢复如初。小强的父母多次与小明父母及学校沟通赔偿事宜,均未得到满意的答复,遂将后两者起诉至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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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


庭审中,学校辩称其已尽到教育、管理职责,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首先,事故发生时属于课间休息时间,不是正常的教学时间。事故发生原因在于小明从教学楼上冲下,撞向小强,导致小强摔倒在地并受伤。事故发生后,学校也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并及时告知小强的监护人,履行了管理职责。其次,学校经常要求老师开展校园安全教育活动,包括安全专题讲座、班会和日常的安全教育,在日常工作中也时常注重安全教育宣传。

法院裁判:根据教育部制定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学校对学生负有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职责。学校虽然通过班会、讲座等形式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但是在事故发生时未安排教师课前值班,造成学生提前到校后至下午上课前这段时间无人看管,在管理制度上存在明显疏漏;对学生奔跑打闹等具有危险性的行为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制止,是导致本起伤害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应承担本起伤害事故的次要责任

所以,即便是学校已经采取了一些基础的教育手段,也要对本次事件承担一定的责任,要与小明的父母一起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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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提醒


学校对在校学生的安全承担着重要责任,必须构建全面的安全保障体系,确保学生在校期间的安全。同时还需防止学生遭受侵害,保护学生免受校园设施设备等外在环境或第三人侵害。此外,学校应加强安全意识和安全教育,如推行中小学校方责任保险,加强校园安全设施建设和管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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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五条 学校应当对在校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护自救教育;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制度,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预防和消除教育教学环境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当发生伤害事故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救助受伤害学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和应急机制,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加强管理,及时消除隐患,预防发生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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