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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复》认定“背靠背”支付条款无效的适用范围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约定以第三方支付款项为付款前提条款效力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明确指出了“背靠背”支付条款内容违反《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第六条、第八条的规定,认定为无效。旨在解决大型企业拖欠中小企业账款问题,保障中小企业及时实现债权,统一案件裁判标准。
(一) “背靠背”支付条款
“背靠背”支付条款的内涵为大型企业以收到业主或上游采购方等第三方向其支付的款项作为向中小企业付款前提的条款。即总承包人与分包人在分包合同中约定,以总承包人从建设单位(发包人)收到工程款作为支付分包人工程款的前提条件,包括按照第三方向大型企业拨付的进度款比例向中小企业支付款项等不合理交易条件。这种约定使大型企业不承担其交易对手方的违约风险或破产风险,而是将风险转嫁给中小企业。
该条款明确支付方应为本身具有合同付款义务的一方,并非代收代付方。如部分业主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业主方、总包方与承包人虽然签署了三方协议,但总包方就分包工程款的支付仅承担代收代付义务,工程款支付主体为业主方。该类条款并非《批复》所指的“背靠背”支付条款,显然不应当基于《批复》认定为无效。
(二) 适用范围
1、适用主体
《批复》主要是指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之间签订的合同。就大型企业、中小企业的认定标准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第二条、《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第三条对大型企业、中小企业有明确界定标准,可作为司法实践的认定依据。
具体而言,就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的界定,工信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改委、财政部此前制定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按照该规定,工业领域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亿元以下的,建筑业领域营业收入8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亿元以下的,批发业领域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亿元以下的,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领域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亿元以下的等等为中小微型企业。
2、合同类型
《批复》适用的案件类型范围为合同纠纷。《批复》列举合同类型包括建设工程施工、采购货物或者服务等,也就是说《批复》不仅限于建设工程领域。
因《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从2020年9月1日开始施行,根据溯及力的一般原则,对于2020年9月1日之后大型企业和中小企业签订此类条款引发的纠纷案件,应当适用《批复》的规定。对于2020年9月1日前大型企业和中小企业签订此类条款引发的纠纷案件,虽然不能直接适用《批复》规定,亦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为做好《批复》施行的衔接,已将广西某物资公司诉某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上海某建设公司诉上海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北京某建筑工程公司诉某建筑公司北京分公司、某建筑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作为示范案例纳入案例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