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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崇杰律师事务所王霞、霍玉梅承办案件入选高院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典型案例

2025-01-02 14:48:01
山东崇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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喜报


在12月31日召开的“做实严格保护 服务高质量发展”新闻发布会上,山东省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庭长徐兴军发布了山东法院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典型案例(第二批),其中,由山东崇杰律师事务所的王霞律师和霍玉梅律师代理的荆州市宠某宠物用品有限公司案件成功入选。知识产权审判庭副庭长于志涛在会上回答了记者提问,而省法院宣传处副处长闫继勇主持了此次新闻发布会。

本案中,“N1爱宠爱猫”猫砂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的原告荆州市宠某宠物用品有限公司,拥有“N1爱宠爱猫”“LOVECAT LITTER”商标权,核定使用商品为宠物用香砂等。该公司的“宠之爱”企业名称、猫砂商品名称及包装装潢均具有较高知名度,构成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商品名称及包装装潢。被告德州漂某宠物用品有限公司在其生产销售的猫砂商品上突出使用与上述商标近似的标识,标注含有“宠之爱”文字的企业名称,并使用与荆州市宠某宠物用品有限公司猫砂商品相同的商品名称以及近似的包装装潢。

在王霞律师和霍玉梅律师的专业代理下,荆州市宠某宠物用品有限公司认为德州漂某宠物用品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应适用惩罚性赔偿,请求法院判令德州漂某宠物用品有限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法院经审理认为,德州漂某宠物用品有限公司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应承担停止侵权及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关于赔偿责任,荆州市宠某宠物用品有限公司主张对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均适用惩罚性赔偿。法院根据被诉标识使用情形确定商标及企业名称、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的知识产权贡献率均为50%。关于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德州漂某宠物用品有限公司等与荆州市宠某宠物用品有限公司有过业务往来且曾接触过涉案商标;侵权商品销售额为200万元/月,侵权时间为13个月,根据德州漂某宠物用品有限公司批发给销售商价格计算侵权商品利润率为20%,德州漂某宠物用品有限公司商标侵权获利为260万元(200万元/月×13个月×20%×50%),侵权获利巨大;德州漂某宠物用品有限公司商标侵权行为属于故意侵权且情节严重的情形,可以适用惩罚性赔偿。德州漂某宠物用品有限公司商标侵权获利可以作为惩罚性赔偿计算基数,根据德州漂某宠物用品有限公司主观过错程度、侵权行为情节严重程度等因素确定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倍数为1倍,德州漂某宠物用品有限公司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总额为520万元(260万元+260万元×1倍)。而不正当竞争侵权获利为260万元(200万元/月×13个月×20%×50%)。法院判决德州漂某宠物用品有限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780万元(520万元+260万元)及合理开支230837.36元。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它积极审慎适用惩罚性赔偿,合理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仿冒行为不能适用惩罚性赔偿,司法实践要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对同时存在商标侵权及仿冒行为且权利人均主张适用惩罚性赔偿的,应通过确定知识产权贡献率区分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数额及仿冒行为侵权获利,进而共同确定最终赔偿数额。本案的裁判,再次重申了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即充分保护了权利人合法权益,又避免了利益失衡,对类似案件处理具有一定借鉴意义。王霞律师和霍玉梅律师的专业代理,为荆州市宠某宠物用品有限公司争取到了应有的权益,展现了律师在知识产权保护中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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