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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网络直播打赏,配偶能否要求追回?
山东崇杰律师事务所
随着抖音、快手、小红书、视频号等各大网络直播平台的兴起,夫妻一方使用夫妻共同财产在直播平台进行打赏的行为越为常见,但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使用夫妻共同财产在直播平台上对主播进行打赏,配偶能否追回打赏款项?
目前对于该问题,存在两种观点,观点一为:打赏者与主播成立赠与合同关系;观点二为:打赏者与直播平台存在网络服务合同关系;到底应当属于哪种法律关系,笔者认为应当根据具体案情而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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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合同关系
打赏者与主播若通过直播平台打赏建立联系后,存在暧昧或者其他不正当关系,打赏者一方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通过微信、支付宝、银行转账等行为直接支付至主播,该种行为应当被认定为赠与行为。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对财产没有特别约定的,所取得的财产系夫妻共同共有财产。根据《民法典》1062条规定,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打赏者没有经过配偶一方的同意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支付给主播的行为,侵害了配偶财产权益,所以打赏者赠与给有不正当关系的婚外异性,该赠与行为因违背公序良俗而无效,配偶有权以赠与行为无效为由要求受赠人返还获赠的财产。也就是说,此时,打赏者的配偶可以将款项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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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合同关系
服务合同关系,持“服务合同说”的学者认为网络用户与平台之间存在网络服务合同,直播平台为网络用户提供聊天、表演等服务,网络用户则可以通过观看直播享受平台为其提供的服务;网络用户认可其直播平台为其提供的服务,用真实的货币购买虚拟货币,也就是充值,并将其用于打赏,即充值后向主播发送虚拟的道具。充值行为系网络用户与网络平台之间发生,属消费行为,打赏行为系网络用户与主播之间发生,故充值、打赏行为系一个完整的消费行为。
打赏者的行为被认定为消费行为,从保护善意第三人的权益角度出发,直播平台的合法权益应当予以保护。此时,打赏者的配偶主张返还款项的诉请就不能得到支持。也就是说打赏者的行为一旦被认定为服务合同的消费行为,配偶无法追回被打赏的款项。那配偶有无其他救济权利的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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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的救济权利
根据《婚姻家庭编解释(二)》第六条“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在网络直播平台用夫妻共同财产打赏,数额明显超出其家庭一般消费水平,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和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的“挥霍”。另一方请求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或者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请求对打赏一方少分或者不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也就是说,配偶有两种救济途径,一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可以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二是配偶在离婚时,可以主张打赏者存在挥霍夫妻共同财产,请求对打赏者少分或者不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