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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微信群被骂,忍?
2024-04-22 16:01:33
山东崇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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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社交平台并非法外之地,公民在网络空间展开社交活动时,同样需要遵守法律法规,公开在微信群辱骂他人,也会构成违法行为。
案例:原告王某诉被告李某名誉权纠纷案
王某所在小区最近因为物业问题,小区业主群内业主对维权问题展开了激烈讨论。一天,王某发表完观点后,与其素有嫌隙的李某立即在群内辱骂他。
裁判主旨:
原告王某以名誉权受到侵害为由提起诉讼,法院认为:被告李某在案涉微信群内发表的“楼上你是不是傻X?”“傻*”的言论具有一定的侮辱性,存在贬低原告人格的意图,构成对原告王某人格尊严的侵害,且案涉微信群作为一种信息交流平台,具有公开性和传播性,便捷快速、散播广泛,被告发表的言论可以造成相关信息的公开传播,令公众对王某的品格产生不良印象,降低对其的社会评价。法院最后判令被告李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案涉微信群内向王先生发布道歉声明,声明保留时间不得少于3天。
律师说法:
此种情形下,被侵害人如要维权,需要搜集如下证据:
1. 侮辱言论聊天框截图或录屏;
2. 微信群截图(显示人数);
3. 群主的微信号截图;
4. 侵权人身份信息,如微信号截图、电话号码、身份证号等。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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