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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动了我的公积金?

2024-06-28 15:15:46
山东崇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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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实践中,面对债务人缺乏其他可执行财产的情况,法院通过执行其住房公积金,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有效缓解执行难题。然而,一些不法分子利用这一执行措施,做起了通过虚假诉讼套取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生意”。

基本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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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在初次尝试后没有事发,便错误地认为,只要当事人不举报,通过虚假诉讼套取住房公积金就不会面临法律风险。于是采用相同手段,连续19次非法套取住房公积金,总额达267万余元,并从中非法获利22万余元。

在此期间,与王某共同实施虚假诉讼犯罪8起,套取住房公积金共计75万余元,非法获利3万余元。与李某共同实施虚假诉讼犯罪2起,套取住房公积金共计52万余元,非法获利7万元。

住房公积金中心与相关单位纪检部门联合调查,确认上述人员套取公积金行为属实,此后向公安机关进行立案。

法院判决:

经过审理,法院认定被告人高某、王某、李某通过虚构民间借贷及买卖合同纠纷,向法院提起虚假民事诉讼,协助他人非法套取住房公积金,严重破坏了司法秩序的正常运行。

最终法院以虚假诉讼罪判处高某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人民币3万元;王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1.5万元;李某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人民币1万元。随案移送的331175元,依法予以没收。

律师说法:

高某的行为属于典型的赔了夫人又折兵,虚假诉讼是诚信缺失在诉讼领域最集中的表现形式,本案通过虚假诉讼套取住房公积金的行为,不仅破坏了住房公积金的正常管理秩序,侵害了广大缴存人的权益,而且严重扰乱了正常的司法秩序。双方合谋然后以调解结案,并通过法院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做法,不仅违反了法律规定,也损害了社会公平正义,应当受到法律的严惩。

律师建议,当事人在参与诉讼时应恪守诚信原则,严格遵守如实陈述的诉讼义务。不要心存侥幸,铤而走险,避免打了“假官司”,惹上“真麻烦”。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如果自己或他人涉及故意虚假陈述、伪造证据等不诚信诉讼行为,一旦被查实,将会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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