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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批准逮捕是无罪吗?

2024-06-28 15:56:25
山东崇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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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批准逮捕是什么意思?

不批准逮捕是指人民检察院在审查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的案件后,认为犯罪嫌疑人不构成犯罪或不符合逮捕条件,因而决定不批准逮捕的情形。所以不批准逮捕不一定是无罪。

二、不批准逮捕的情形有哪些?

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不批准逮捕的原因有三:

1.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需要继续补充侦查。这说明检察机关认为证据还未达到法定条件,不能批准逮捕,即“存疑不捕”,此种情况下,并不代表犯罪嫌疑人绝对无罪或者案件永久“搁置”,检察机关会向公安机关列明补充侦查提纲,待证据补充完毕后,公安机关仍可继续提请逮捕。

2.事实清楚,证据 确实、充分,犯罪嫌疑人之行为已经构成犯罪,但情节轻微危害不大,采取取保候审不足以发生社会危险性,可以不批准逮捕,即“情节轻微不捕”。此种情形是公众最容易误解的,此种不捕并不代表犯罪嫌疑人无罪,而是其行为已构成犯罪,只是不需要羁押,但仍需要接受法院的审判,即非羁押诉讼。

3.证据证实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不是犯罪嫌疑人所为,亦或是存在《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之规定,则不批准逮捕,即“绝对不捕”。此种情形即犯罪嫌疑人不构成犯罪。

三、不批准逮捕可能的结果有哪些?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三款规定: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即可能的结果有:立即释放、取保候审、监视居住

四、不批准逮捕由谁决定,谁来执行

逮捕犯罪嫌疑人必须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制作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一般由检察长决定,重大案件则提交检委会讨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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