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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列文章:二、公司制度国内发展历程(上)
一、招商局(1872年)
1835年,叶赫那拉氏“慈禧太后”出生,同年,英商宝顺洋行在澳门开设于仁洋面保安行(即保险公司), 被称为中国领土上第一家股份公司。
又过了4年,英国政府以“保护通商口岸”为名,对中国发动了侵略战争。
1872年,李鸿章认识到中国贫弱的根本原因在于经济的落后,所以做了一系列举动,其中就包括成立轮船招商局(简称:招商局)。
他目的是希望通过招商局来打破外国企业在中国航运业的垄断,减少对外国航运公司的依赖。
招商局采取了股份制模式,晚清时期对西方公司制度的一种尝试和模仿,有助于吸引私人资本。
尽管招股过程并不算顺利,招商局还是开起来了,1873年招商局开办初,资本总额约60万两,参考清朝中晚期一两银子的购买力大约在今天人民币的700到750元之间,那么60万两白银的现代购买力大约在4.2亿到4.5亿。
所以招商局不仅是中国第一家股份制公司,也是中国近代最大的民营企业。
对了,招商局现在还存续,股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占股百分之百,注册资本1690000万元人民币。
并且招商局有很多第一:
·19世纪末创办了中国第一家现代煤矿企业——开平矿务局
·1881年,招商局投资建成中国第一条专线铁路——唐山至胥各庄铁路.
·1885年成立了中国第一家保险公司——保险招商局(20世纪初衰落,2017年成立招商仁和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继精神)
·1897年创办了中国第一家银行——中国通商银行(退出历史舞台了)
这些大家可能都比较陌生,还有一个很出名的也归属于招商局,香港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于1987年成立招商银行,是中国境内第一家完全由企业法人持股的股份制商业银行。
可即便招商局这么多名头荣誉,我们公司制度的开始尝试也较西方晚了近300年。
二、《大清商律》(1903年)
1901年,慈禧66岁。
但老年的她不好过,义和团运动和八国联军侵华战争,又被迫与帝国主义列强签订《辛丑条约》。
感受到了革新的紧迫性,提出了更为激进的“新政”,推动洋务运动向制度层面出发。
1902年沈家本与伍廷芳一起受命为修订法律大臣,他俩横主张“参考古今,博辑中外”,纵主张“旧不俱废,新亦当参”。
这俩人都很厉害,前者被誉为“中国法律现代化之父”对中国法制现代化有着深远的影响。后者自费去英国留学获得法学博士,是中国近代第一个法学博士。
还有个小道消息,保举他俩任修律大臣的人,其中之一是袁世凯。
1903年,12月5日清政府公布《钦定大清商律》(简称《大清商律》),由《商人通例》和《公司律》两部分组成,其中《商人通例》有9条,而《公司律》则包含131条。
《商人通例》只讲了一小部分关于商人的权利义务和定义限制内容,而《公司律》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公司法,标志着中国近代公司法制的开端。
《公司律》包括公司分类及创办呈报法、股份、股东权利、董事、查账人、董事会、股东会议、账目、更改公司章程、停闭、罚则等内容。说白了就是公司的生老病死,这部法律都有规定。
在《公司律》颁布前,凡新式企业的设立,都是出于政府的特许,而不是依法律的登记注册,这有点像英国的《合股公司法》规定的内容。
(见上篇国外公司制度的发展历程)
虽然这部法律因为仓促存在很多问题,但是它为后来的商法制定提供了重要的经验和启示。
可这部法律没活太久。
三、《公司条例》(1914年)
1908年,慈禧死了,1912年,大清亡了。
中华民国成立,开始了一系列的法律改革,包括商法领域。
1912年袁世凯当权,他上台之后这时局也不安稳,晃晃悠悠过了2年才把《公司条例》弄出来。
虽然这部法律对清朝的《大清商律》有所进步,但是也仅仅是停留在表面的,比如体系上更加完善、条文更具操作性,吸收了一些国外先进的法律制度之类的,但是治标不治本,无太多新意。
袁世凯这老小子不安稳,总想着复辟帝制,搞着搞着把自己搞没了。
袁世凯之后北洋政府又制定了诸如《公司条例施行细则》《公司注册规则》《公司保息条例》《证券交易所法》和《破产法草案》等公司法配套法规,初步形成了民国初年较为完善的公司法律体系。
可北洋政府时期太乱了,从封建帝制向民主共和制的转变,军阀割据,内战频发,政治动荡,导致这个时期虽然在法律和经济上做出了一些现代化的尝试,也都是无用武之地,相当多的法律变成了空中楼阁。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践,这部过渡性的法律在没有实施应用的过程,注定研究价值不大。
随着北洋政府统治结束,《公司条例》也随之消散。
四、《公司法》(1929年)
1928年6月3日凌晨,张作霖乘火车离京返回奉天,关东军司令冈村长太郎打算派人刺杀张作霖。在皇姑屯车站南满路与京奉路交叉处预埋炸药,6月4日清晨5时30分,张作霖所乘列车驶至皇姑屯车站时被炸,当日身亡,史称“皇姑屯事件”。
张作霖的长子张学良,在“皇姑屯事件”通电全国,宣布服从以蒋介石为首的南京国民政府,东北易帜。
南京国民政府完成“形式统一”,北洋政府正式统治结束。
1929年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公司法》出台。在继承1914年《公司条例》的基础上,参酌德法等国公司立法,形成了一部比较完整的“现代”公司立法。
我们看看这部法律“现代”体现在哪里:
·有限责任:规定了股东对公司的债务只承担有限责任,即只限于其出资额。
·法人地位:确立了公司作为法人的法律地位,拥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和财产权利,这是现代公司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治理结构:如董事会、监事会的设立和职能进行了规定,这与现代公司治理结构的要求相符。
·分类标准:对公司类型进行了明确分类,包括无限公司、两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这与现代公司法中对公司形态的分类相似)
·资本运作:对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发行、转让等进行了规定,体现了现代公司资本运作的特点。
·首次增设了外国公司章节、法律较为完整……
这些特点,使其成为现代意义上的公司法,是真真正正为中国后来的公司法制发展奠定了基础。
【下一篇是三、公司制度国内发展历程(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