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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停播却付不起违约金?主播该何去何从……

2024-08-13 09:54:51
山东崇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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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主播作为一种新型职业,因其成本低、收入高、时间灵活,而受到诸多年轻人的青睐。新入门的网络主播为提高自身热度及收入,一般会与经纪公司签订合同,加入经纪公司的“工会”,利用经纪公司的资源和平台以谋求发展,可当主播想要停播或者跳槽到别的平台时,经纪公司拿出之前签好的合同,上面的巨额违约金却是让主播傻了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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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引导

2020年6月,某融公司与徐某签订排他性合作协议,约定某融公司担任徐某在互联网线上演艺的独家经纪公司,合同期限为三年,直播收入的分成比例为徐某70%、某融公司30%。合同签订后,徐某在某融公司提供的场地进行主播工作。

2020年12月,徐某在某融公司的平台停播,并在其他平台直播,某融公司以徐某违约为由诉至法院,根据合同约定提出判令徐某赔偿违约金30万元等请求。


二、裁判主旨

法院认为经审理认为合同文本系由某融公司提供,徐某在签订合同时不能预测其签约后的直播获利,故固定格式的30万元违约金应予调整。综合考虑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程度、预期利益等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按已履行的时间内某融公司分成收益,计算其三年的预期分成收益,法院酌定按预期分成收益的30%计付违约金5万元,并解除双方签订的合同。


三、律师提示

网络主播作为一种典型的新就业形态,属新型行业,主播与公司签订的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往往数额巨大,远远超出网络主播所获的直播收入,因此确定违约金数额是此类案件的争议焦点。对违约金的确定,法官往往会综合考量包括签约公司的前期投入和预期利益损失、主播的违约事实情况、主播在合作期内获得的实际收益及支付能力等多方面因素,对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进行相应的调整。

即使“天价违约金”并非必然如数支付,但还是提醒主播们应当在签约前仔细阅读合同的全部条款,警惕其中约定过高的履约、违约责任,对自己签订的合同有清晰的认知。


四、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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