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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手后,恋爱期间的花销怎么结算?

2024-08-15 09:57:09
山东崇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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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期间,许多人会选择赠送礼物、发红包给男/女朋友表达心意。然而,当这些礼物——不论它们是现金、转账,亦或是微信、支付宝的红包,还是那些耀眼的鲜花、珠宝首饰、电子产品,乃至价值不菲的车辆与房屋——在爱情的火焰熄灭后,常常会转变成引发男女之间财产纠纷的焦点。


案情简述:


小强与小玲相识后确立恋爱关系,但半年后因感情不和分手。恋爱期间,小强频繁地通过网络平台为小玲订购餐食和饮料,而小玲则多次向小强发送购物链接,请求代为支付衣服、饰品和化妆品等商品,涉及金额从几十元到几百元不等。经过详细统计,小强为小玲支付了超过三百笔款项,总计金额达到3万余元。而小玲几乎没有为小强支付过任何费用。

分手后,小强认为小玲在恋爱期间所接受的3万余元的费用属于不当得利,要求其返还。但,小玲坚持认为这是小强的自愿赠与,无需返还。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首先,恋爱期间为增进感情而进行的合理消费及小额金钱给付,属于自愿赠与,通常不构成不当得利。本案中,小玲和小强交往的短短几个月中,女方频繁要求男方代付购物款项,代付次数和金额远超正常生活需求和男方的经济能力,不应视为正常赠与。其次,小强的部分代付款项,可视为小强附结婚条件的赠与。现双方结婚目的已无法实现,小玲继续保有这些款项缺乏合法依据,应当对上述款项予以部分返还。

综上,法院基于公平和诚信原则,在考虑到双方交往时间、代付款项实际情况、当地消费水平、双方经济状况及双方在微信中相互沟通的意思表示等情况,酌定小玲应返还小强10000.00元。

宣判后,小玲和小强均未上诉,判决结果已生效。这一判决体现了法律对恋爱中经济往来的合理界定,以及对公平交往原则的维护。


律师评析:


真挚的感情应当是纯粹的,不应成为谋取利益的手段。恋爱期间的经济支出,其性质可大致分为两类:一般恋爱赠与和附条件的赠与。

对于一般的恋爱赠与,是指情侣之间为了增进感情而相互给予的小额支出及一些特殊意义的红包、转账。这些赠与通常单笔金额较小,累计金额也未超出日常生活和正常人情往来的范畴,且不会对赠与方的经济条件造成明显影响。根据法律规定,该种赠与在行为发生前可以撤销,但赠与行为完成后,赠与方就不再享有撤销权,一般无权要求返还。

对于恋爱期间附条件的赠与是指以维持恋爱关系或结婚为条件的赠与,一般金额较大,如购房款、购车款、彩礼等,当结婚的目的无法实现时,该赠与所附的条件未成就,赠与方有权撤销赠与,并要求对方返还财物。

本案中,虽每笔转账金额不大,但转款或代付次数较多,短期内累计支付金额较大,超出了一般恋爱赠与的范畴,也超出了赠与方的经济承受能力。故除合理的支出外,法院酌定部分款项属于附条件的赠与,判令予以返还。此判决不仅体现了法律对恋爱中经济往来合理界定的审慎态度,也强调了在恋爱关系中应倡导的公平交往原则。提醒人们在恋爱中应保持理性,避免因一时冲动而导致可能的经济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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