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列表
商业机会与贿赂犯罪:界定与区分的法律视角
反腐斗争是维护社会正义和政治清明的重要行动。腐败不仅侵蚀国家的根基,还严重损害了公众利益和人民的信任。近年来,党和国家严格监督和惩处腐败行为,有效遏制了腐败现象。但与此同时,行贿和受贿双方也在精心伪装,朝更隐秘的方向发展。利用商业机会进行钱权交易即其中一种典型方式.
一、商业机会与财产性利益
贿赂犯罪中的“财物”本身是一种利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贿赂犯罪中的“财物”,包括货币、物品和财产性利益。”而商业机会是指在商业环境中,由于市场需求、技术进步、政策变化或其他因素所创造的潜在盈利机会。根据商业机会的定义,其不必然属于财产性利益。因其具有风险性及潜在性的特征,其是否获利以及获利多少存在不确定性。故单纯获取商业机会并不必然属于索取、收受财物。
二、商业机会与贿赂犯罪中的财物
贿赂犯罪中的财物除了货币、物品,也包含财产性利益。而财产性利益大致包含可折算为货币的物质利益以及需要支付货币的其他利益,比如债务免除、免费提供劳务、各项VIP服务、旅游等等。
一般情况下,正常的商业机会往往具有市场属性,是一种市场行为,存在诸多风险及不确定性。而如果商业机会的风险被人为排除,高额获利成为必然,商业机会便会转变为贿赂犯罪之财物。比如,行贿人自行承担经营风险,该商业机会无任何风险即可稳定盈利;或者受贿人无实际经营活动等投入即可获利等情况。
所以,商业机会本身不属于财物范畴,只有变现后实际获利的商业机会才有可能认定为受贿财物,尚未发生实际获利的一般不能认定为受贿。
三、商业机会与商业机会型受贿的区分
1、交易的针对性。该商业机会是否是已然存在的市场行为,还是行贿人单独为受贿人“量身定制”的商业机会。
2、获益的不等价性。综合考虑该商业机会的获益,是行为人投入劳动、资金等经营成本的对价,还是权力对价;该商业机会的获利是否符合市场一般水平还是显著高于市场一般水平。
3、风险的排斥性。判断行为人在实际经营活动中承担的风险程度,是否受政策监管、价格波动等经营风险影响,盈利与否及盈利多少是否存在不确定性。
4、实际经营活动的缺失性。该商业机会是否存在实际的经营活动,是否按照市场规律正常推进。
综上,应认真辨别一般商业机会与商业机会型受贿的区别。接受商业机会后按照市场规律正常推进,依据行业规范,承担市场风险,获得合理利润,接受该商业机会一般不认定为受贿犯罪,而认定为违反廉洁纪律。故在依法惩治腐败分子的同时,亦须谨慎区分罪与非罪,尊重刑法的谦抑性。